子女撫養權的歸屬
導語:離婚時,子女撫養權會如何歸屬呢?下面是小編收集的子女撫養權的歸屬,歡迎閱讀。
1、堅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長的原則,同時應根據父母雙方所具備的撫養條件,父母的思想品德等因素綜合考慮。
2、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3、哺乳期內的子女,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4、哺乳期內的子女,父母雙方協議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5、哺乳期后的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6、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7、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8、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
9、雙方對撫養獨生子女發生爭議的,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要考慮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難一方的合理要求。
10、離婚后, 父母雙方可以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一方可以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11、一方將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撫養,須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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